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638号原告山东华盛特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牛军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段波,山东李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高新区舜华路街道草山岭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彭连军,主任。委托代理人任秀粉,女,1971年8月20日出生,该居委会工作人员,住济南市。本院于2013年9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山东华盛特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高新区舜华路街道草山岭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山东华盛特克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华盛特克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华盛特克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40元,减半收取807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070元,由原告山东华盛特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万立波
人民陪审员 吕春华
人民陪审员 于 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曹文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