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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645号

东阳市中振永磁有限公司与东阳市康美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东阳市中振永磁有限公司,东阳市康美电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初645号

原告:东阳市中振永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舒月庆。

被告:东阳市康美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金旌红。

原告东阳市中振永磁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阳市康美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03260.76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2013年上半年至2014年12月份期间,被告向原告购买钕铁硼圆柱。2015年1月19日,经双方对账,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203260.76元。欠款至今,被告分文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东阳市康美电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东阳市中振永磁有限公司货款203260.7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74元(已减半),由被告东阳市康美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陈剑英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代

书 记员  陈安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