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奈执字第1797号

奈曼农村合作银行与刘志坚金融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刘志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奈执字第1797号申请执行人申请人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姜树林,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志坚,男,蒙古族,1978年4月29日出生,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申请执行人奈曼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刘志坚金融借款合同一案,据以执行的奈曼旗人民法院(2015)奈法民督字第56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奈曼农村合作银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全部案件标的款,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奈曼旗人民法院(2015)奈法民督字第56号支付令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一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吴贺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