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翁法执字第2743-1号申请执行人明干巴亚尔,男,1971年9月22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阿鲁科尔沁旗。被执行人色布勒,男,1966年5月9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在执行明干巴亚尔申请执行色布勒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翁民初字第27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色布勒在翁牛特旗海拉苏信用社的账户xxxxx、xxyyy的存款yyy元。,扣划至翁牛特旗人民法院账户zzzzz。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那日苏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武海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