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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5民初324-1号

窦潭林与李仁浩、张林萍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5-17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窦潭林,李仁浩,张林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5民初324-1号原告窦潭林。被告李仁浩。被告张林萍。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原告窦潭林诉被告李仁浩、张林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根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裁定扣押了被告驾驶的鲁V×××××号车一辆。现被告李仁浩已缴纳保证金,请求解除对被告财产的扣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驾驶的鲁V×××××号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宋春萍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赵曙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