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2462号原告上海典盟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长宁区哈密路1955号5F-223室,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1839号财富108广场北楼1711室。法定代表人刘宇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龙,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江振洲,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枣庄市宗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新城光明大道3888号2号楼103号商铺。被告周伟民,女,汉族,1975年7月10日出生,户籍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青檀南路77号院10排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典盟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枣庄市宗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周伟民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典盟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典盟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624.38元,由原告上海典盟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海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钟益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