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州民初字第02485号原告彭德明,男,汉族,生于1962年,小学文化,住四川省什邡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清文,巴州区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浙江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普荣,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爱民,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德明与被告浙江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彭德明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德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0元,由原告彭德明负担。
审 判 长 :杨培林
人民陪审员 :张克彬
人民陪审员 :赖金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袁 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