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3864号
原告:淮北强生包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法定代表人:蒋若琼,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永康,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濉溪县吉安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
法定代表人:梁永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向峰,安徽众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淮北强生包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濉溪县吉安物资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事实不清、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吴 燕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小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