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243号原告吴宏彬。被告杨海荣。委托代理人王明建,山东兴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乔拥军。被告张庆亮。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宏彬与被告杨海荣、乔拥军、张庆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宏彬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厉红军
审 判 员 闫宪魁
人民陪审员 李志中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杨凤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