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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243号

吴宏彬与杨海荣、乔拥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12-19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宏彬,杨海荣,乔拥军,张庆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243号原告吴宏彬。被告杨海荣。委托代理人王明建,山东兴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乔拥军。被告张庆亮。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宏彬与被告杨海荣、乔拥军、张庆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宏彬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厉红军

审 判 员  闫宪魁

人民陪审员  李志中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杨凤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