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2民初402号原告周鹏,男,现住吉林省通榆县。被告孙彦明,男,现住吉林省通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春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孙成江 关注公众号“”
周鹏与孙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2民初402号原告周鹏,男,现住吉林省通榆县。被告孙彦明,男,现住吉林省通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春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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