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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22民初402号

周鹏与孙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28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鹏,孙彦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2民初402号原告周鹏,男,现住吉林省通榆县。被告孙彦明,男,现住吉林省通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春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孙成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