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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龙民三初字第00421号

原告赵国栋与被告南阳四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国栋,南阳四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宛龙民三初字第00421号原告赵国栋。委托代理人闫振伟,河南船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南阳四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宏杰,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朴,河南博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赵国栋与被告南阳四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国栋及委托代理人闫振伟、被告南阳四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5月4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4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自2014年5月5日起至2014年11月4日止,借款利息为月息3分。合同约定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逾期付息视为违约,本金到还款期限届满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合同签订次日,原告即向被告如约支付借款总计人民币240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编号为NO32463号的收款收据,并注明为短期借款。合同到期后,被告陆续支付合同部分本金及利息至2015年4月17日,下欠本金135.5万元及后续利息。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再推诿不还,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5.5万元,并自2015年4月18日起按2.5‰计付利息至款付清之日止;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南阳四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双方对借款关系事实无异议,但已归还借款本金110万元,逾期利率未约定,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计算。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4日,原告赵国栋与被告南阳四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第一条、借款金额为人民币240万元。第二条、借款利息为月息3分。第三条、借款期限为6个月,自2014年5月5日至2014年11月4日。第四条、还款日期和方式,按月付息,逾期付息视为违约。本金到还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另注明,可提前支取,接到通知一星期内结清本息。2014年5月4日原告分三次共计240万元支付给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借据中对借款金额、借款期限进行了确认。根据合同第二条的约定,被告自2014年5月5日起至2014年12月8日止,共计支付原告利息46.16万;2014年12月9日,被告偿还原告本金70万元;自2014年12月10日起至2015年3月9日止,被告共计支付原告利息12.37万元;2015年3月30日,被告偿还原告本金20万元;2015年4月17日,被告偿还原告本金20万元。上述事实,有借款合同、借据、银行汇款单据等证据在卷为凭,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原被告双方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借款合同和借据等,内容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借款合同,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支付了借款,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被告南阳四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到借款后,只支付了原告部分本金,应当承担归还剩余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的责任。关于借款本金,被告代理人庭审中辩称,已归还原告本金110万元,原告对此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逾期利息原被告双方并未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南阳四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赵国栋借款本金130万元整;并自2015年4月18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款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995元,由被告南阳四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送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付 新

审判员 王 磊

审判员 马宇航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闻甜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