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2161号原告蔡俊。被告湖北水总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水总水电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建一路51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林,水总水电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俊与被告水总水电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减少当事人诉讼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0元,保全费4000元,由原告蔡俊负担。
审判员 阮文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陈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