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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2161号

蔡俊与湖北水总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09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蔡俊,湖北水总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2161号原告蔡俊。被告湖北水总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水总水电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建一路51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林,水总水电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俊与被告水总水电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减少当事人诉讼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0元,保全费4000元,由原告蔡俊负担。

审判员  阮文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陈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