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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03刑初20号

罗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罗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203刑初20号公诉机关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男,1970年7月5日出生于湖南省株洲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16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董家段分局监视居住,2015年8月11日被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1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以株芦检刑诉(2016)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丽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4日11时30分许,罗甲某驾驶摩托车在株洲市芦淞区姚家坝乡竹山村新湾组与被害人刘某驾驶的小车相撞,后双方发生口角。罗甲某打电话告诉其弟被告人罗某,被告人罗某后赶至现场伙同张军成(肺癌晚期,未处理)等人对被害人刘某进行殴打,致刘某鼻梁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刘某的伤情系轻伤二级,十级伤残。另查明,2015年2月12日,罗甲某等人与被害人刘某达成调解,罗甲某赔偿了被害人刘某4万元,被害人刘某对罗甲某一方予以谅解。2015年2月16日,被告人罗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在本案审理中,本院委托被告人罗某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对其进行了社区矫正评估调查。被告人罗某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经调查,建议对其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罗甲某、张某某、张甲某、张乙某、张丙某、张丁某、刘某某、李某某、郭某某、张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办案说明、病历材料、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调查评估报告、人口信息材料、被告人罗某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某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罗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被告人罗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其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亦同意对其适用社区矫正,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据此,根据被告人罗某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罗某应自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于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同时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报到。)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叶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齐玲俐附:判决书引用的法条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