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3民初584号原告汤某某,女,1980年1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开鲁县。被告葛某某,男,198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某某与被告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
二0一六年二月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轩国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