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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3民初584号

原告汤某某与被告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9-18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汤某某,葛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3民初584号原告汤某某,女,1980年1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开鲁县。被告葛某某,男,198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某某与被告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

二0一六年二月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轩国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