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知初字第848-2号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振东,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心平,女,196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心平、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叶寅岗
人民陪审员 王金龙
人民陪审员 章 燕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洑婵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