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2223民初626号

张德海诉温荣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3民初626号原告张德海,男,196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好力保乡好力保村。被告温荣学,男,45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好力保乡黎明村四家子屯。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德海诉被告温荣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德海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德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德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温荣学负担。

审判员  潘少游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常慧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