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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4民初74号

卢书勤与卢近、卢坤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卢书勤,卢近,卢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4民初74号

原告:卢书勤,男,汉族,1942年2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泗县。

委托代理人:张贵飞安徽郑良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近,男,汉族,1965年5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泗县。

被告:卢坤,男,汉族,1971年1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泗县。本院在审理卢书勤与卢近、卢坤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卢书勤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卢书勤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卢书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卢书勤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弼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韩 露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告判决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