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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驻刑一初字第00026号

张立战、王喜民故意伤害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4-12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史凤娥,孙少华,孙菊丽,张立战,王喜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5)驻刑一初字第00026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史凤娥,女,84岁,汉族,农民。系被害人孙小开之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少华,男,198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孙小开之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菊丽,女,1989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孙小开之女。委托代理人郭舒琴,女,系孙菊丽的干妈。被告人张立战,男,196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6月10日被抓获,同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舆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高燕,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喜民,男,196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5月29日被抓获,同年6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舆县看守所。辩护人王留帮,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以驻检公诉刑诉(2015)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立战、王喜民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史凤娥、孙少华、孙菊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1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永东、陈建伟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少华及其委托代理人郭舒琴,被告人张立战及其指定辩护人高燕,被告人王喜民及其辩护人王留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0年12月7日下午,被害人孙小开驾驶四轮车与同方向行驶的被告人张立战的四轮车发生碰撞,张立战驾驶的四轮车歪倒在平舆县万金店镇余营村一柏油路沟边,张立站下车拦住骑摩托车经过的王喜民,并一同追赶上孙小开,二人手持头盔等物对孙小开进行殴打,后张立站又纠集李党军(另案处理)等人再次对孙小开实施殴打,并将其打倒在地后逃走。后孙小开被送往平舆县法医院抢救,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孙小开系受外力致大脑严重硬膜下血肿、脑水肿,造成呼吸、循环神经中枢衰竭而死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立战、王喜民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并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请求依法惩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严惩被告人,并请求判令被告人张立战、王喜民赔偿医药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共计80万元。

被告人张立战辩称,没有打孙小开,没有喊人打架,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意见,张立战系初犯、偶犯,张立战对被害人亲属进行了赔偿,建议对张立战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喜民辩称,其和余某超对打,没有打孙小开,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意见,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王喜民对孙小开事实殴打,不能认定为共同犯罪,王喜民亲属已对孙小开进行了赔偿,建议对孙小开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0年12月7日下午,被告人张立战驾驶四轮车行至平舆县万金店镇余营村一柏油路,被害人孙小开(殁年32岁)驾驶四轮车超车时,将张立战的四轮车挤倒路边沟里,张立战便下车拦住骑摩托车经过的王喜民,一同追赶上孙小开,二人分别持头盔等物与孙小开、余某超等人发生厮打,后李党军(另案处理)等人闻讯后赶到现场,亦对孙小开殴打,将孙小开打倒在地后逃走。后孙小开被送往平舆县法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孙小开系受外力致大脑严重硬膜下血肿、脑水肿,造成呼吸、循环神经中枢衰竭而死亡。2006年1月2日张立战、王喜民等人赔偿孙小开父亲孙某德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孙小开亲属孙某德等人3万元。张立战、王喜民分别于2014年6月10日、2014年5月2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王喜民供述,2000年12月份的一天,当时是下午三四点,我骑摩托去平舆在余营村委王庄碰见表弟张立战,他说有两辆四轮车把他的车挤沟里后跑了,叫我骑摩托追,我带着他追上了四轮车,拦着后面那辆四轮车,余某超拿摇打我几下后,可能是看见张立战把庄子里人喊出来了他就吓跑了,我没有追上他就拐回去了,看见孙小开在地上挺着就拿一把掀照屁股上拍一掀,照他脸上扇两巴掌,然后骑摩托车跑了。我把红头盔给张立战了,后来听说那个头盔夯孙小开夯烂了。我事后听说当时从村子里喊出来的有张红水、张伟、党军、张国齐。听张立战说也是这几个人。2、被告人张立战供述,2000年12月份一天下午三四点左右,我开车走到王庄东边,一辆四轮车把我的车碰歪沟里后开着跑了。过一会王喜民骑摩托车经过,我说你帮我追一下。我们追到张营处追上了四轮车,我让四轮车停他不停,我就用头盔朝车主拎一下,车上一年轻人拿铁锨,四轮车主拿摇把,我看情况不对就跑一边了,那人就和王喜民打起来,这时我叔伯姐夫李党军路过就和这些人打起来了,我看对方人多就往俺庄跑着喊人,后来听说我喊人时王喜民、李党军被对方的人打跑了,对方准备走时被俺村的几个人拦着,结果把那个开四轮车的车主给打坏了。参与打人的有王喜民、李党军、张国其、张伟、张永红。张永红说他没有打人。3、同案犯张伟供述,2000年底的一个下午,听见张立战和李党军在张营庄后面喊“有人打架,张营的人快出来”,然后我和张国启等好几个人跑到余营村委东北角的南北路上,见张立战和孙小开用拳头互殴,张永红从张金柱的妻子手里夺走拐棍朝孙小开头上打一棍,随即就见孙小开趴在地上,王喜民拿着铁锨往孙小开身上拍,一直拍到孙小开尿一地,张国启拿小细棍朝孙小开身上抽了两下,我朝孙小开屁股上跺一脚,之后人都跑完了。后听说张立战要花钱处理孙小开的事,先找我们借钱,后来听我父亲说给了张立战二三千元钱。(二)证人证言1、余某超证明,大概有十几年了,有一天下午三点钟左右,因乡里修路,每个村委都往乡里送土,送完以后,我和俺村委的孙小开,开了两四轮拖拉机往走,孙小开开的四轮拖拉机在前,我开的四轮拖拉机在后,当孙小开开的车走到茨园村委小李庄庄前面的东西柏油路上(车从东往西方向),张立战开的四轮车翻到路边沟里,他总认为是孙小开开的车给他挤沟里,这时,正好王喜民骑辆摩托车路过,他就坐着王喜民的摩托车追孙小开,追到余营后边下柏油路口追上孙小开,追上孙小开就打,王喜民掂着头盔就往小开身上头上乱砸,这时我也走到跟前就问他俩因为啥,张立战、王喜民也不说,我去拉他俩,连我也打,在打的过程中,从余营村里过来一个人,我不认识,大约四十多岁,边打边吆喝着余营、张营的人都过来,后来从庄里边出来一群人拿着铁锨和木棍,我一看庄里出来一群人,我拿着铁锨就跑了,我跑了以后,他们就围着小开打起来,至于咋打的余庄的余某滚在场。我跑到余营庄里边打了“110”报了警,之后,我又打了“120”的救护车,后来派出所和“120”的救护车都来了,我把孙小开送到法医院。当时打架在场的有孙庄的孙继伟、孙某华、孙小班、孙法水(已病故)在场,这几人都是坐车往乡里送土的人,还有余庄的余某滚。我当时不认识王喜民、张立站,打了架以后才知道叫王喜民、张立战。我在场时,王喜民拿的头盔往孙小开身上头上乱打,我走了以后,从余营庄里出来一群人拿着铣和棍围着孙小开打了起来,至于咋把孙小开打倒的,用啥打的我也不清楚。2、孙某伟证明,哪一年的事我记不清了,因乡里修路,村委组织我们往乡里送土,送完后大概是一天的下午三点左右,我们村委开了两辆四轮拖拉机,我坐的是俺村委余庄的余某超的四轮车,车上坐的还有孙法水(已死亡)、孙小班,孙小开开一辆四轮,坐的有俺哥孙某华等人,当时孙小开的车在前,余某超的车在后边,当车行至茨园村委小李庄前边的东西柏油路上当时车是从东往西走,这时也有一个人开的四轮车翻倒路边沟里,他认为是孙小开故意给他挤沟里,就去追孙小开,咋追上孙小开的,和谁在一块追的,时间长了,我也忘了,我就知道追到余营后边下柏油路口,我就看到有二三个人去打孙小开,这三个人我也不认识,当时俺哥孙继伟坐的是孙小开的车,俺哥在拉架,我恐怕他们打俺哥,我就去拉俺哥,当已经来了很多人,我就把俺哥拉走往南边走了,后来咋打的孙小开我就不知道了。3、孙某华证明,离现在有十几年了,一天下午乡里修路,俺村委余庄的余某超和孙小开各开一辆四轮拖拉机,从乡里送土回来时,我坐在孙小开的四轮拖拉机在前边走,余某超开的四轮拖拉机在后边走,当走到一个村庄后边的小柏油路时,孙小开开着四轮超前面同方向行驶的四轮时,前面的四轮歪倒路边的沟里了,小开的四轮没有停继续往前开,走到余营,张营后边的南北土路时,从后边追上来一辆红色摩托车拦着孙小开的四轮车不让孙小开走,并把孙小开从四轮车上拉下来就打,我一看那俩人打孙小开,我就拉架,那俩人连我也打,这时,余某超开的四轮车也赶到,他们下来拉架,这时候,从余营、张营出来一群人,手里拿着棍和铁铣,我们一看不对,就从田里跑了,孙小开没有跑掉,被打后送法医院抢救后死亡。刚开始打孙小开的两个人就是骑摩托车追上孙小开的那两个人,刚开始打架时双方用拳头,其中他们有一个人手里拿着头盔往小开的身上、头上乱打,后来人多我们也跑了。当时打架时我记得有我和孙继伟、余某超、孙小班、孙发水在场,其它的人我记不清了。4、孙某法证明内容与余某超、孙某伟证言基本一致,并证明,庄里过来的人都帮王喜民,王喜民一看人多了,就拿个铁锨就去打孙小开,当时把孙小开打倒在地,至于把孙小开怎样打倒,时间长了我也记不清了。当时参与打孙小开的王喜民打的最凶。我当时不认识王喜民。5、余某滚证明与余某超、孙某华、孙某伟证明内容基本一致,并证明,王喜民和张立战一吆喝又从余营庄上出来几个拿棍和铁锹的人跑了出来,我一看情形不对,就对和我一块的余某超说让他快跑,余某超听我这样一说,就从田地里跑了,王喜民从旁边站着看热闹的一个人手中夺过一把铁锹照着孙小开头部拍了一铁锹,一铁锹就把孙小开拍倒在地,接着从庄子里边过来的几个男子的也用手里边的木棍、铁锹上前打孙小开,王喜民用手里的铁锹也一个劲的夯孙小开,孙小开后来是被送县法医院看的病,在法医院住了十多天没抢救过来死了。俺村的余某超在刚开始和张立战、王喜民动手打架了。6、孙某贵证明与余某超、孙某伟、孙某法证明内容基本一致,并证明,后来和孙小开、孙继伟他们打架的一方见打不过孙小开他们,就往南边的张营和余营方向跑,我们这边余某超、孙小开就开着车拉着我们准备往家走,当我们走到张营、余营村北边不远时,见从张营、余营村出来一帮之人,手里边拿着木棍、铁锨等东西,我们两辆车上的人一看形势不妙,就慌忙下车四下跑了,我是下车后朝正北方向跑的,过后听人说我们这方的人孙小开当时没跑掉,被从张营、余营出来的人打伤了,至于他是被谁,用什么东西打伤的我当时下车跑了没在现场,刚开始双方只有一个大高个子同孙小开、孙某伟、孙某华他们在打,和那个大高个子一块去的还有一个个子低点的年轻人,他当时在一辆摩托车旁边站着看摩托车,这人当时没动手。刚开始我不知道双方的那两个人叫啥名字,事后听说当时和孙小开他们打架的那个人叫王喜民,张立站刚开始在一辆摩托车旁边站着看着摩托车。7、王某民证明,大概是离现在六七年前的一天,我三弟的岳父秦某根到俺家找到我,说孙小开父亲去找他,和他说看是不是王喜民、张立站几个打孙小开的一方出些钱赔偿他,他得到钱后能也好养活孙小开的两个孩子,我去王喜民家找到我弟媳秦玉芬,过的有十来天,我弟媳告诉我张立站同意出钱平息这件事,但是张立战说他当时没有钱,让我们先垫上,他有钱了再把钱还给我们,这件事说定后的一天上午,张立战的大爷张小毛(已病故)通知我到平舆与死者方签协议,然后到了那个叫刘某的工作单位,在刘某的办公室我们双方达成协议,在协议书上签了字并按了指押,基本情况就是这样。8、孙某山(小名孙马晓)证明与王某民证明内容基本一致,并证明,我还记得当时是王喜民的岳父秦某根和他小女婿从身上掏出一万元,另外两万元钱是张立战还是谁掏的我记不清了,钱交给我装回的,三万元钱赔了孙某德后,具体内容协议书上写的都有。9、秦某根、刘某证明与王某民、孙某山证明内容基本一致。10、孙某德证明,大概是孙小开死后的第二三年头,我去余庄村委史楼走亲戚,史楼村的秦某根找到我说:“事已经出了,就是抓到王喜民法办他判他死刑小孩也活不过来,你看是不是给你家一些钱,也好给你孙子盖房子。”我听秦某根这样说,当时也同意了他的要求,秦某根问我要多少钱,我说十万块钱,秦某根当时嫌我要的多,最后说给我三万。为了拖着他们,我就答应了秦某根的要求。大约过了有两三天时间的一天上午,俺村的孙马晓到俺家告诉我秦某根让他通知我和他一块去平舆拿王喜民他们赔偿我的钱,我和孙马晓到了平舆县城后和秦某根以及王喜民的哥,当时还有张立战,王喜民的哥说:“事就这样了,我们把三万元钱给你,以后你就别再告王喜民他们了”,我当时为了得到这笔钱,也就口头上答应拿了钱之后不再告王喜民他们,他们给我的三万元钱还不是从一个人身上掏出来的,当时王喜民的岳父秦某根掏出来一万元钱,王喜民的哥和张立战两个人从身上掏出两万元,一共是三万元给了我。(三)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1张、照片说明13张证明案发现场情况。(四)鉴定意见,平舆县公安局平公刑技法检字(2000)19号刑事科学技术决定书,鉴定意见:孙小开系外力致大脑严重硬膜下血肿,脑水肿,造成呼吸、循环神经中枢衰竭而死亡。(五)书证(1)孙小开的父亲孙明得与王喜民、孙立战签订的协议书,证明赔偿情况。(2)浙江台州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石家庄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及临时羁押证明。(3)平舆县人民法院(1990)法刑字第035号刑事判决书,王喜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4)平舆县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证实2013年12月12日10时,孙某德上门报警。(5)王喜民、张立战上网追逃表(6)平舆县公安局出具的原始卷宗丢失的情况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立战、王喜民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犯罪过程中,张立战、王喜民共同参与了对孙小开殴打,在共同犯罪中,二人均系主犯,王喜民作用相对较小,可比照张立战从轻处罚。张立战、王喜民辩称没有参与殴打孙小开,及王喜民的辩护人关于没有证据证明王喜民参与殴打孙小开,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二被告人的辩护人称张立战、王喜民对被害人亲属进行了赔偿,建议对张立战、王喜民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张立战、王喜民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达成赔偿协议,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立战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二、被告人王喜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史凤娥、孙少华、孙菊丽的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后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马洪涛

审 判 员  赵 飞

代理

审判员  郭建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 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