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二初字第00762-2号
原告:安徽省无为县富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县。
法定代表人:朱学东,董事长。
被告:钟珍保,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
被告:许世杰,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
被告:何帮文,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5)无民二初字第00762-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许世杰在安徽无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380万元。现许世杰与原告协商一致,安徽省无为县富无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要求解除对许世杰在安徽无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380万元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许世杰在安徽无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380万元(帐号X)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何 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丁江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