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5889号原告匡某某,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山东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匡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匡某某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匡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原告匡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任吉梅
审 判 员 陈 敏
人民陪审员 姜玉珍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武晓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