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2民初字148号
原告:王利明。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俞翔,金华市务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邱开宁。
原告王利明为与被告邱开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李良军独任审判。在诉讼中,原告王利明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利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利明撤回对被告邱开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38元,减半收取1319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合计2339元,由原告王利明负担(已预交)。
审 判 员 李良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代
书记员 蔡爱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