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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邹商初字第480号

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与孟庆英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7-18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某甲市第一人民医院,孟庆英,某乙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商初字第480号

原告:某甲市第一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孙树印,院长。

委托代理人:程兵,北京市都城(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庆英。

法定代理人:彭宪刚,性别:××。

委托代理人:张支新,北京德和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某乙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秦鹏,院长。

委托代理人:张昭栋,山东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甲市第一人民医院与被告孟庆英、第三人某乙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医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甲市第一人民医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9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齐 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范安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