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商初字第480号
原告:某甲市第一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孙树印,院长。
委托代理人:程兵,北京市都城(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庆英。
法定代理人:彭宪刚,性别:××。
委托代理人:张支新,北京德和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某乙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秦鹏,院长。
委托代理人:张昭栋,山东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甲市第一人民医院与被告孟庆英、第三人某乙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医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甲市第一人民医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9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齐 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范安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