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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民初字第3904-3号

张庆运与王文斗、石文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庆运,王文斗,石文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3904-3号原告张庆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郭冰,聊城东昌援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文斗,男,汉族。被告石文光,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庆运诉被告王文斗、石文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案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宋义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邢丽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