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钢商初字第357号
原告:山东莱芜金雷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伊廷雷,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北重安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云升,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金雷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重安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金雷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重安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山东莱芜金雷风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玉海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范会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