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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2民初974号

原告邬莹诉被告孙明渊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10-10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邬某,孙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2民初974号原告邬某,女,198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孙某某,男,198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受理原告邬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邬某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邬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邬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邬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王 洋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赵晓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