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2民初974号原告邬某,女,198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孙某某,男,198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受理原告邬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邬某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邬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邬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邬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王 洋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赵晓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