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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91民初165号

德州市宝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德州市东郊第二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德州市宝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德州市东郊第二建筑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91民初165号原告德州市宝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新华工业园双一路9号。法定代表人冯宝瑞,董事长。被告德州市东郊第二建筑公司,住所地德州市经济开发区东风东路1111号。法定代表人刘建新,董事长。

原告德州市宝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市东郊第二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名下233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原告已向本院提供其名下所有的鲁N×××××号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一辆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被告德州市东郊第二建筑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33万元或查封、冻结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依法查封担保人德州市宝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鲁N×××××号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杨荣芝

审判员  李 强

审判员  潘立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徐 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