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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3执302号

刘树林与于江丽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树林,于江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03执302号申请执行人刘树林。被执行人于江丽。申请执行人刘树林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称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北少民初字第9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要求本院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日向我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北少民初字第99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叶 政

审判员 张国良

审判员 赵 嵩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袁 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