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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林执字第00685号

李玉华与戴小红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12-09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玉华,戴小红,姜泉

裁判文书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林执字第00685号

申请执行人:李玉华,女,196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

被执行人:戴小红(曾用名戴丽萍),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退休工人,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

被执行人:姜泉,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本院在执行李玉华与戴小红、姜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多方查证,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晓伟

审判员  王建华

审判员  王洪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正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