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林执字第00685号
申请执行人:李玉华,女,196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
被执行人:戴小红(曾用名戴丽萍),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退休工人,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
被执行人:姜泉,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本院在执行李玉华与戴小红、姜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多方查证,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晓伟
审判员 王建华
审判员 王洪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正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