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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即执字第1993号

孙开平与修立夏、刘宁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08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开平,修立夏,刘宁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即执字第1993号申请执行人孙开平被执行人修立夏被执行人刘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开平与被执行人修立夏,刘宁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诉法的解释》第519条规定,

裁定如下:(2012)即民初字第450号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冬梅

审判员  周学成

审判员  张 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黄 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