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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执复字第18号

四川四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复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18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四川四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拓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郑太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复字第18号申请复议人(利害关系人)四川四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敬能文,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四川拓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建,董事长。被执行人郑太平,男,汉族。申请复议人四川四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因不服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2015)剑阁执异字第333-1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复议人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复议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自愿撤回复议申请,系其自行处置自己权利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四川四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不服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2015)剑阁执异字第333-1号执行裁定提出的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晋晖

代理

审判员  程 健

代理

审判员  苟 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任亦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