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一初字第03562号
原告:丁卫国,男,197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
被告:汪军,男,198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
原告丁卫国诉被告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同时向原告丁卫国送达了缴纳诉讼费通知,通知其在7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1720元。原告丁卫国逾期未补交诉讼费,且未提出缓交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补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本案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陈卫敏
审 判 员 周胜杰
人民陪审员 刘桂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兰 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