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刑更0454号罪犯姬红涛。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23日作出(2003)二终刑初字第10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姬红涛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03年7月23日起。被告人姬红涛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278591.81元。于2003年11月12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间,2006年11月10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2009年9月17日减刑一年,2013年2月4日减刑一年九个月。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姬红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建议,于2016年1月1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姬红涛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2002年6月23日,被告人姬红涛伙同张志刚等人(另案处理)预谋在北京市朝阳区,北京画院两侧地下道内对途径此处的被害人孙某进行殴打,抢得挎包一个,人民币400元,各种赃款赃物共计人民币价值1240余元,致孙某重伤,为八级伤残。
经审理查明,罪犯姬红涛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2月、2015年3月、2015年5月、2015年10月累计表扬4次,2014年10月记功1次,2015年1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姬红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姬红涛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2006年11月10日起至2023年1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
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