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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执字第2779-1号

王正与四川省军华燃气设备有限公司、四川恒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正,四川省军华燃气设备有限公司,四川恒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省军华投资有限公司,叶建军,耿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新执字第2779-1号申请执行人王正,男,汉族,1969年8月7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被执行人四川省军华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555号8幢1单元21楼8号。法定代表人叶建军。被执行人四川恒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区)。法定代表人叶建军。被执行人四川省军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593号8栋1单元21层8号。法定代表人叶建军。被执行人叶建军,男,汉族,1971年6月12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耿华,女,汉族,1976年12月20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川成蜀证执字第951号公证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四川恒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成都市高新西部园区新航路12号-3号生产车间、倒班楼项目的在建工程(建设规模:53623.72平方米)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希孝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