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刑更1233号罪犯周仲杰,男,1982年7月12日出生于湖南省湘乡市,汉族,现在湖南省长沙监狱服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11日作出(2007)潭中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仲杰犯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0年8月26日作出(2010)长中刑执字第433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七个月,因其犯故意伤害罪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7日作出(2011)雨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零二十八天,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又于2013年5月29日,2014年9月30日分别作出(2013)长中刑执字第03448号、(2014)长中刑执字第03827号刑事裁定,共计对其减刑二年。执行机关湖南省长沙监狱于2016年1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仲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教育培训,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周仲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周仲杰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十五天(刑期至2016年2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龙显雄
审判员 旷学瑛
审判员 龙新国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汤 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