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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刑更330号

彭旭嘉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刑更330号罪犯彭旭嘉,男,1990年5月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兰州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兰州监狱。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日作出(2011)甘刑三终字第000001号刑事裁定,维持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彭旭嘉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0年5月29日起至2025年5月28日止)的刑事判决。本院于2013年12月10日将罪犯彭旭嘉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10年5月29日起至2024年2月28日止)。执行机关甘肃省兰州监狱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以罪犯彭旭嘉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一年一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四次,记功一次,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彭旭嘉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彭旭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2010年5月29日起至2023年1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魏燕峥

代理

审判员  殷君芳

代理

审判员  马晓燕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雅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