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5民初87号
原告:柏某某,女,198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娉婷,阜南县鹿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张某某,男,198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柏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柏某某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柏某某负担100元,本院减收100元。
代理
审判员 吴 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威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