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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5民初87号

柏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4-22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柏某某,张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5民初87号

原告:柏某某,女,198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娉婷,阜南县鹿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张某某,男,198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柏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柏某某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柏某某负担100元,本院减收100元。

代理

审判员 吴 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威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