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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民初1358号

钟慎利与陈初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钟慎利,陈初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1358号原告钟慎利,农民。被告陈初艳(曾用名陈初彦),农民。

原告钟慎利诉被告陈初艳(曾用名陈初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该案立案后经审查,原告系青岛市平度利丰种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购买青岛市平度利丰种业有限公司的圆葱种子,其买卖关系发生于被告与青岛市平度利丰种业有限公司之间,原告与被告不具有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钟慎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5元,退还原告钟慎利。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王文强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纪文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