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1358号原告钟慎利,农民。被告陈初艳(曾用名陈初彦),农民。
原告钟慎利诉被告陈初艳(曾用名陈初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该案立案后经审查,原告系青岛市平度利丰种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购买青岛市平度利丰种业有限公司的圆葱种子,其买卖关系发生于被告与青岛市平度利丰种业有限公司之间,原告与被告不具有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钟慎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5元,退还原告钟慎利。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王文强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纪文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