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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222民初214号

铁小平与王旗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22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铁小平,王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222民初214号原告铁小平,男,汉族,生于1976年11月16日,青海省西宁市人。被告王旗,男,汉族,生于1967年12月6日,青海省西宁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铁小平诉被告王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铁小平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铁小平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铁小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铁小平负担。

审判员  王文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沈燕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