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222民初214号原告铁小平,男,汉族,生于1976年11月16日,青海省西宁市人。被告王旗,男,汉族,生于1967年12月6日,青海省西宁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铁小平诉被告王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铁小平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铁小平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铁小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铁小平负担。
审判员 王文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沈燕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