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刑更71号罪犯夏中超(又名夏冬),男,199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作出(2013)信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夏中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该犯刑期自
二○一二年十二月六日起至
二○一六年六月五日止。该犯于2014年2月28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夏中超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12月1日,被告人夏中超与同案犯段某、吴某在信阳市浉河区一酒吧喝酒时,与被害人陈某发生争执,后发展成厮打,厮打过程中段某用匕首将被害人陈某大腿刺伤,被害人陈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夏中超在犯罪中系从犯。被害人陈某在本案中具有过错。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夏中超及同案犯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亲属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赔偿50万元,其中夏中超亲属代为赔偿30000元,取得谅解。罪犯夏中超因犯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4月29日被判处管制一年。罪犯夏中超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减刑考验期内,受到表扬奖励3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夏中超入狱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夏中超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代理
审判员 丁耀东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