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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执字第966号

杨萍与陈中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萍,陈中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966号申请执行人杨萍,女,生于1972年8月12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被执行人陈中林,男,生于1965年8月16日,汉族,甘肃省武都县人,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现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申请执行人杨萍与被执行人陈中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沙民初字第115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9946元,执行费50元,共计9996元,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受偿9946元。现查明被执行人陈中林下落不明,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房产、工商登记信息亦无存款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受执行期限限制,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能够举证被执行人下落或提供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沙民初字第115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永清

审判员  王 萍

审判员  蒲茜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