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4947号原告河南诚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法定代表人陈永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石立。被告刘林,男,汉族,1983年07月X日出生。
原告河南诚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申伟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1月20日受理后,原告河南诚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02月0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诚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诚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河南诚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郑文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琚晓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