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民一终字第21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尹燕飞,63岁。委托代理人王立国,内蒙古兴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金荣,67岁。
上诉人尹燕飞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巴林左旗人民法院(2015)巴民初字第39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尹燕飞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尹燕飞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尹燕飞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288元,减半收取1144元,由尹燕飞负担。二审邮寄费40元,由本案当事人均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书文
审判员 张国利
审判员 苏力德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苏日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