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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民一终字第2157号

尹燕飞与杨金荣保证合同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11-08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尹燕飞,杨金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民一终字第21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尹燕飞,63岁。委托代理人王立国,内蒙古兴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金荣,67岁。

上诉人尹燕飞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巴林左旗人民法院(2015)巴民初字第39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尹燕飞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尹燕飞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尹燕飞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288元,减半收取1144元,由尹燕飞负担。二审邮寄费40元,由本案当事人均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书文

审判员  张国利

审判员  苏力德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苏日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