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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05财保12号

包英华与被申请人曹赛、许庆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12-19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包英华,曹赛,许庆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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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05财保12号申请人包英华,男,1972年8月18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被申请人曹赛,女,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被申请人许庆军,男,196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担保人包英华,男,1972年8月18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担保人张剑涛,女,197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申请人包英华因与被申请人曹赛、许庆军发生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于2016��2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曹赛、许庆军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住宅房屋一套。担保人包英华、张剑涛自愿以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住宅房屋一套为本案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包英华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包英华、张剑涛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住宅房屋一套;

二、查封被申请人曹赛、许庆军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住宅房屋一套。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国荣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郭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