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03554号原告陈娟娟,女,汉族,1980年1月19日出生,大专文化,延安市人,青化砭采油厂职工,现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原告曹举华,女,汉族,1978年12月1日出生,高中文化,延安市人,工人,现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原告孙星星,男,汉族,1982年8月26日出生,大专文化,延安市人,无业,现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被告田福军,男,汉族,1984年3月15日出生,小学文化,陕西省绥德县人,个体户,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娟娟、曹举华、孙星星与被告田福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娟娟、曹举华、孙星星申请撤回起诉,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娟娟、曹举华、孙星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现减半收取,实际由被告承担387.5元。
审判员 陈晓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董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