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四法民二初字第350号原告广州盛希厨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刘桂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细明。委托代理人黄锦萍,广东圣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会市珠江五金工艺搪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四会市。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李国存。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盛希厨具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四会市珠江五金工艺搪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因原、被告双方已在庭外解决了本案纷争,故此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在庭外解决了本案纷争要求撤回起诉的事由没有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撤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盛希厨具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316元,减半后收取3658元,由原告广州盛希厨具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梁小强
审 判 员 邵静平
人民陪审员 李素娴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黄淑慧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