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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刑初139号

徐某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4-12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赌博
当事人
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9刑初139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因本案于2015年9月17日被取保候审。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公诉刑诉(2016)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年1月25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袁晓霞、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5月,被告人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市心北路某某大酒店某楼棋牌室包厢内,以营利为目的,纠集参赌人员赫某、陆某、余某、王某、寿某等人,采用扑克牌“十三道”的形式赌博3次,从中抽头获利17600元。被告人徐某被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聚众赌博的事实,并退出涉案赃款人民币176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赫某、陆某、王某、余某、寿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案发经过,被告人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从中渔利,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出涉案赃款,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被告人徐某退出的赃款人民币176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陈 睿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春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