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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202执保5号

周开华与袁友文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09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开华,袁友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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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202执保5号原告周开华,男,汉族,1961年6月出生,住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被告袁友文,男,汉族,1963年3月出生,住昌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开华诉被告袁友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2月1日收到原告周开华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袁友文在新疆昌吉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150000元或其银行存款215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被告袁友文挂靠新疆昌吉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昌吉市西街30号小区棚户改造工程的工程款215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李德全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