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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4民初106号

原告谢海刚诉被告陈明月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谢海刚,陈明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624民初106号原告谢海刚。被告陈明月。

原告谢海刚与被告陈明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王铁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海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明月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谢海刚诉称,2013年12月30日,被告陈明月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按2%计算,未约定还款期限。借款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无果。现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21000元(从2013年12月30日至2015年12月30日,月利率按2%计算,本金50000元的利息24000元,核减已付利息3000元),本息共计71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陈明月未答辩,也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证据及质证、认证情况如下:借条原件一份,证明被告陈明月于2013年12月30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2%,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陈明月未质证。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中明确载明了被告陈明月向原告谢海刚借款的事实,并有被告本人签字画押确认;被告陈明月拒不到庭质证,视为对质证权利的放弃,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信。被告陈明月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根据原告举证及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本院确认的事实如下:被告陈明月于2013年12月30日向原告谢海刚借款5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2%,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借款后,支付了3000元利息,本金及剩余利息至今未付给原告。

本院认为,原告谢海刚与被告陈明月之间形成了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原告向被告陈明月提供借款,被告陈明月应按约定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21000元(从2013年12月30日至2015年12月30日,月利率按2%计算,本金50000元的利息为24000元,核减已付利息3000元)的诉讼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陈明月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质证,也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视为对举证、质证权利的放弃,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陈明月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谢海刚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21000元,共计7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8元、保全费730元,由被告陈明月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如义务人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未申请,视为放弃申请执行的权利。

代理

审判员  王铁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高鹏飞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