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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5刑初69号

郑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8-02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
当事人
郑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5刑初6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因本案于2015年11月19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2016〕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少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从2015年9月开始,被告人郑某以在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附近购进非法制造发票转卖后谋取非法利益。2015年11月15日15时左右,群众范某在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地铁站与被告人郑某商定由郑某以每本120元的价格提供定额发票。次日,范某联系被告人郑某,约定由郑某提供4本定额发票(其中2本50元面值、2本100元布值共计388张),交易价格为480元,随后通过快递发给了范某。2015年11月19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郑某的住处将其抓获。公诉机关向本院递交深南检量建〔2016〕91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郑某判处六个月左右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一万元。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但辩称本案是钓鱼执法。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发票(照片),快递单(照片),证人范某的证言,深圳市南山区地方税务局发票鉴定证明,被告人身份信息及供述等业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出售非法制造的普通发票,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9日起执行至2016年3月1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缴获的假发票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刘付斌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邢燕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