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22民初1112号原告陈小花,女,198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被告黄芳梅,女,1993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花与被告黄芳梅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小花自愿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该处分行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五百零四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二百五十二元,由原告陈小花负担。
审判员 吴丽仙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林秀华 微信公众号“”